各种伤残评定标准
摘要:根据交通事故、工伤、医疗事故、人身损害、犯罪等不同情形造成的伤残,适用不同的伤残评定标准。
针对交通事故、工伤、医疗事故、人身损害、犯罪等不同情形造成的伤残,其适用的评定标准的依据也不相同,下面将全面了解一下我国的各种伤残评定标准。
一、交通事故致残
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人员伤残的,需要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程度评定的,适用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。
二、工伤致残
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的,需要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,适用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分级》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,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进行鉴定时,适用《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》
如果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,产生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,按照职工索赔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或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分级》。
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》是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。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。
三、人身损害案件致伤致残
因违反民法通则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而造成的轻微损害,适用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》确定伤残等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致人重伤的法医学鉴定,分别适用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(试行)》、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》。
2004年由司法部提出的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是在归纳、衔接原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》、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(试行)》和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》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、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,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。主要适用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的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”、“致人重伤的”、(含“造成严重残疾的” 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规定的“造成轻微伤害的”损伤程度评定。
2005最高院出台的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(试行)》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、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,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,不适用本标准。
四、医疗事故致残
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,适用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(试行)》确定伤残等级。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。
五、现役军人因战、因公致残
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(试行)》适用于现役军人因战、因公(含职业病)致残等级评定。其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-10级,其中,1-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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